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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建筑业监管和发展、物业管理、城市行政执法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能职责权限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拟订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工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指导住建领域“碳达峰”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组织指导培训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拟订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行业从业资格、职业技术的培训、考试、鉴定、岗位资格证书,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组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完整社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六)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

(十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应急处理、督查督办、深化改革、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负责行业培训、技术交流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法规科。按照职能职责权限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行业法治建设。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三)计划财务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负责综合管理局机关建设事业各项资金统计、分析调度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和按时发放工资。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项目申报,拟定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四)住房保障科。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市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业经营、管理、监管等工作。协调局所属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协助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局开展相关审批业务。

(六)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科。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建设定额,组织编制并发布地方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并作为控制价及结算价的依据。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发展。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和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工作监督管理。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检测试验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协调局所属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协助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局开展相关审批业务。

(八)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协调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和延续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监测工作。指导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设施工作。指导监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九)城市建设管理科。指导城市更新、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以及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城镇燃气、供热、给排水、公共照明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无障碍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垃圾、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与物业管理科。拟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标准并指导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组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居住社区完善提升工作,推动物业服务业向养老、托幼等领域延伸。负责拟订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474-832377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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